澳大利亚-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电信研讨会
克里斯?齐,澳大利亚通讯和媒体局常任成员
谢谢芮捷锐大使。各位早上好。
我是澳大利亚的独立通讯监管机构澳大利亚通讯和媒体局(ACMA)的7位常任成员之一。我担任这一职务至今已有4年。非常高兴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机会与各位分享ACMA在这一领域的做法和经验。
ACMA是怎样一个机构?
ACMA是一个“集中的”通讯监管机构。ACMA 成立于2005年,当时政府决定将此前两个监管机构—澳大利亚通讯局(负责监管电信和频率)和澳大利亚广播电视局(负责监管电子媒体)合并。
ACMA具有广泛的职能。我们负责资源管理,特别是无线电频谱和电话号码资源。我们同时负责监管广播电视、电信和英特网服务。
我们的职能具有多样性,包括对数以千计的用户进行审批许可,以及发放电信运营商许可证。我们同时协助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特殊需求消费者,如残疾人。我们也越来越多地参与英特网安全事务,包括SPAM。
就我个人而言,我可能今天主持一个涉及渔业和潜水作业的海底电缆保护区磋商论坛。明天对电视和英特网内容的申诉做出裁决。而后天,又必须考虑电信监听问题。
我们的兄弟部门-独立监听机构澳大利亚竞争和与消费者委员会-负责监管竞争事务。
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的另一个好处是,我们可以提供权威的、不以满足短期需求和利益为目的的、独立的数据和研究成果。
我们如何运作?
郝飞女士刚才对澳大利亚政府的总体监管做法和理念做了简要介绍。ACMA正是在这个宏观框架内运作。
政府制定法律框架并确定主要政策,而监管机构可以对这一框架的具体实施施加影响。ACMA在政策实施领域富有经验,因而在政府对政策进行重新考察时ACMA可以提出很多有益的建议。
ACMA在决策上深思熟虑。我们的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 依据我们的模式,我们在可操作的范围内尽量保证透明度。换言之,我们尝试向利益攸关方说明我们正在实行的举措,征询其意见并保持对话。我们发现从长远看,这种做法有利于更好地制定和执行政策。
- 我们同时注重政策的一贯性,这将有利于改善业者所处的投资决策环境。
- 我们努力保持客观性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这有时意味着我们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课题研究 – 确保我们的决策以业内实际情况为依据。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我们看来事实已经证明这种模式的运行非常成功。其中包涵的透明度、一贯性和客观性等基本元素造就了一个生机勃勃的市场。这些因素鼓励企业形成寻求长期发展的思维模式,促进企业通过非常规但是有益的方式进行创新。
例如,澳大利亚在实行市场导向型频率管理模式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这对于我们而言很有好处。举例来说,2000年我们对当时市场需求不明朗的15年频段许可证进行拍卖。有关许可证出人意料地为当时名不见经传的一家海外公司收购。这家现名为iBurst的公司希望进入我们的市场,同时利用澳大利亚市场测试当时一种新的无线宽带产品,以便投放全球市场。这形成了一个双赢的局面,因为这推动了我们当时新兴的宽带接入市场的发展,提升了我们的基本技术水平,并对我们的主要运营商构成了有益的、特殊的和额外的竞争压力。这一结果在当时人们并未预见到,但却证明了我们经过深思熟虑并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的监管框架所具有的价值。
做出监管决策时,我们显然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规定,并执行政府的命令。但是,对我们可以自行决定的事务,我们努力在整个“框架”的层面上进行通盘考虑。我们考虑:
- 真正的(根本性)问题是什么?换言之,我们并不仅仅考虑如何应对眼前的新问题或新业务带来的问题,同时也考虑这一问题为什么会产生并且今后将如何演化。
- 我们还考虑我们的决策将向业者发出何种信号,并且是否将产生长远的影响或激励作用。
我们特别关注我们的决策对竞争环境产生的即期效应,包括市场准入的条件和对业务创新产生的影响,因为经验告诉我们正是新进入市场的企业对业务创新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也努力鼓励行业参与决策。在许多情况下我们请行业处理相应问题- 当然政府给予必要的监督。澳大利亚实行共同监管,政府与行业同时参与监管事务。
尽管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我们的决策依据必须是相应法律条款设置的标准,我们仍然隶属于澳大利亚政府(这一点从我们机构的徽标中可以看出来)。
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开展业务(行业监管和公共宣传)时同时应致力于保持与政府宏观政策和战略的一致性。
并且,我们越来越意识到必须寻求最佳的“工具”来处理特定的问题。例如,对于因特网内容,过滤仅仅是宏观战略的一部分,我们还必须推进相关的公共宣传和教育,以增进公众对此的认识。
以上是对我们所经历的一些问题及我们所采取的应对方式的简单介绍。在澳大利亚所实行的放松监管的过程中我们获得了许多经验教训。相信在中国寻求实现电信产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有许多经验教训可供分享。非常愿意在现场提问环节对此进行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