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数字议程改革 1996-2006
澳大利亚司法部Fiona Phillips
前言
- 国际协调合作对于实现有效的版权体制至关重要。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1996年12月)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 数字时代澳大利亚版权体系需要改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
- 把对公众的传播权范围扩大到包括电缆传输文本和图像
- 引进提供给大众的新权利
- 需要有效的技术措施来限制规避
- 限制有意更改或删除电子权利管理信息
澳大利亚版权体制的局限
- 按照技术细分的权利
- 权利仅扩展到无限技术
- 没有设置互联网权利
- 对数字资料没有设置有效的权利
- 诉讼
- Telstra与澳亚表演权协会(APRA)案
- 围绕着授权责任的不确定性
澳大利亚的改革之路
- 1997年讨论文件
- 2000年版权法修正法案(数字议程)
- 数字议程复审(2003-04)
- 实施澳大利亚-美国自由贸易协定(AUSFTA)
讨论文件(1997)
- 版权改革及数字议程
试图寻求: - 有关所提议的解决在线环境新技术立法方案的公众观点
- 对于澳大利亚是否应实施WCT和WPPT项下相关责任的看法
- 1998年澳大利亚政府的正式改革义务
版权法的修正案
- 2000年版权法修正法案(数字修正案)(2000年9月)(CADA)2001年3月生效。
- 法案目的
- 版权产业在在线环境下的有效经营
- 促进通讯和IT产业的确定性
- 为最终用户提供合理的访问和确定性,特别是文化教育机构
- 确保形成互联网经营基础的技术过程不受到危害
CADA中的主要改革措施
1. 专有传播权。
2. 版权所有人权利例外情况的修订和扩展。
3. 新的执行措施。
4. 运营商和媒介服务对于第三方版权侵权的澄清和有限的责任。
5. 免费广播节目传送的新法定许可方案。
专有传播权
- 对公众的传播权
- “传播”包括电子传输和在线提供
- “公众”包括澳大利亚内外的公众
- 中性技术
- 包括无线和有线传播
- WCT第8条已实施。
修改和扩展例外情况
- 必须在所有者权利和用户访问权限之间维持平衡。
- 例外情况包括:
- 公平交易
- 图书馆和档案
- 法定教育许可
- 临时复制
新执行措施
- 规避措施及服务
- 权利管理信息
- 广播解码装置
媒介服务提供商的权利
- 如果不是提供商制作的其系统中的资料,则免除提供商责任。
- 责任取决于:
- 提供商与侵权者关系的性质
- 提供商是否有可能防止侵权
- 提供商是否采取措施防止侵权
- 反映了WCT第8条中达成的表述。
免费广播传输
- 向免费广播传输的潜在版权所有人提供报酬的新法定许可方案
- 2006年5月初版权法庭确定了转发传送的使用费
数字议程复审(2003)
- 由政府提供咨询并由独立律师事务所进行
- 复审包括:
- 出版有关改革关键的问题文件,征求公众看法,其中包括:
- 规避手段和服务
- 图书馆和档案
- 教育复制
- 媒介提供商责任
数字议程复审结果
- 达到数字议程的显著目标
- 无相关利益方表示全部修正案实现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适当平衡
- 提交的文件反映了根深蒂固的立场
复审的教训
需要对公众进行更多的教育
澳大利亚-美国自由贸易协定
- 澳大利亚-美国自由贸易协定(AUSFTA)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 2004年晚些时候,《版权法》进行了修正。
- 规范数字环境立法的主要变化:
- 对于协助版权所有人打击网络盗版行为的媒介服务提供商,制定了有限的救济措施。
- 承诺对于规避有效技术措施(ETMs)引进新的法律处理措施
- 扩大了对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即数字水印)
有关媒介服务提供商(CSP)的新方案
- 方案目的:
- 为媒介服务提供商(CSP)提供法律激励措施,使其同版权所有人合作制止侵权行为,同时
- 对于媒介服务提供商(CSP)未进行控制、发起或指导的、在其系统或网络上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限制其现有救济措施的范围。
- 方案涉及的活动
- A类:CSP通过提供版权资料的传输、路由或提供其连接,作为互联网活动的通道。
- B类:CSP通过自动流程对版权资料进行缓存。
- C类:CSP在其系统或网络上存储版权资料。
- D类:CSP使用在线信息工具或技术向用户提供在线位置。
- 对方案的遵守是选择性的。
- CSP在利用方案时必须遵守:
- 一般条件;以及
- 具体活动条件。
- 如果法庭发现版权侵权行为,但是CSP已经遵守了方案,CSP将不负有相关责任,不负责损害赔偿、利润报告、额外损害赔偿或其他货币救济措施。
澳大利亚ETM方案修正案
- 反映WCT第11条
- ETM:版权所有人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控制访问权限或保护版权时所使用的措施。
- AUSFTA中包含的规定要求对于规避ETM以及在规避ETM的手段或服务中进行销售、生产、推广和交易等行为要负有民事及刑事责任。
- 允许责任的例外情况。
- 经下院法律及宪法事务常务委员会复审(2006年3月)
- 政府正在对报告进行研究。
- 将修订《版权法》以实施AUSFTA中的规定。
Stevens与索尼案
- http://www.austlii.edu.au/cases/cth/high_ct/2005/58.html
- 事实:案件涉及索尼playstation游戏机访问密码以及Stevens先生销售的、对访问密码进行规避的mod芯片。
- 问题:
- 访问密码是否构成有效技术措施(ETM)?
- 如果构成,mod芯片是否构成规避设备?
- 裁决:访问密码不构成ETM,原因是不能够防止实际的版权侵权行为(即对游戏进行非法复制)。
全球与Cooper案
- http://www.austlii.edu.au/cases/cth/high_ct/2005/58.html
- 事实:Cooper经营网站,提供对未授权音乐文件的链接。
- 裁决:
- 仅提供连接不构成版权侵权。
- Cooper实施了对公众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原因是网站设计明显意图授权侵权,同时也实施了授权侵权。
- Cooper的还联网服务供应商(ISP)同时也被认定授权了侵权行为。
案件仍在上诉。
全球与Sharman 案(Kazaa案)
- http://www.austlii.edu.au/au/cases/cth/federal_ct/2005/1242.html
- 事实:音乐公司提供诉讼,指控Sharman销售Kazaa文件共享软件。
- 裁决:
- Sharman被认定授权版权侵权,侵权行为涉及对公众传播权以及录音复制权
- 法官注意到Kazaa软件也促进了合法的文件共享活动,任何法庭命令都不应损害这一方面。
- 法庭裁决对Kazaa软件进行修改以制止侵权行为。
结论
- 数字议程问题仍在发展之中,仍在不断进行研究。
- 始终存在的挑战在于紧跟技术变革以及在持有人的权利和用户的合理访问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