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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Fiona Phillips在研讨会上的讲话


从政府的角度谈集体管理

澳大利亚司法部Fiona Phillips

简介

  • 集体管理
    • 对于版权制度的运作至关重要
    • 有可能使集体管理协会取得垄断地位
  • 需要确保其负责任的措施

六个主要的版税征集机构

  • 澳大利亚表演权利协会 (APRA)
  • 澳大利亚机械版权所有者协会 (AMCOS)
  • 澳大利亚音像表演有限公司 (PPCA)
  • 版权代理机构有限公司(CAL)
  • 视听版权协会 (影像权利)
  • 视觉艺术版权收费机构 (Viscopy)

版权代理机构有限公司和影像权利

  • 总检察官已“宣布”由这两家机构根据《1968年版权法案》 (Cth) 负责某些法定许可。
  • 公布的权利也包括撤销的权利。
  • 法定/强制许可系指法律规定的许可,例如教育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 - 版权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 版权代理机构有限公司许可
    • 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对作品(不包括录音制品或电影)的复制和传播 (法案的第五部分B节);以及
    • 澳大利亚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第七部分)。
  • 为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只有版权仲裁局而非总检察官有权“宣布”某协会可以负责政府复制行为。

强制许可 - 影像权利

  • 影像权利许可
    • 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可以复制或传播广播 (法案的第五部分A节) 和录音以及电影作品 (法案的第五部分B节);
    • 在自由广播中转播作品、录音和电影 (法案第五部分C节)。

其他收费机构

  • 由相关的版权所有者设立,以控制并管理某些专有权利:
    • 澳大利亚表演权利协会、 澳大利亚机械版权所有者协会,、澳大利亚音像表演有限公司、 视觉艺术版权收费机构

负责制度

重要的回顾

  • 皇家委员会(1932)
  • 辛普森(Simpson)报告 (1995)
  • “不要停止奏乐”报告 (1998)
  • Ergas报告 (2000年9月)
  • 版权仲裁局CLRC报告 (2000年12月)

负责制度的措施

  • 版权仲裁局 
  • 公司法控制
  • 贸易惯例控制
  • 《版权法案》和《版权细则》规定的义务(仅限于那些得到“授权”的协会:版权代理机构有限公司和影像权利)
  • 行为准则 (靠自觉)

版权仲裁局

  • 专业管理机构,构成包括:
  • 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及两名非主席成员。
  • 有类似机构的其他国家:
  • 加拿大、丹麦、德国、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
  • 设立的目的是处理与强制许可和特定非强制许可相关的事务。

版权仲裁局

通常收到的申请里要求仲裁局:

  • 确定根据强制许可应支付的“合理使用”费;
  • 确认或更改提议的或现有的许可机制;或
  • 审议未能提供许可或拒绝进行许可,或在据称不合理的情况下提供许可。

CLRC报告中的版权仲裁局

  • 得出的结论是:
    • 仲裁局运作良好,但功能有待改进。
  • 关键建议:
    • 将仲裁局的职责范围延伸到所有集体管理的许可,包括所有版权材料和版权使用。

公司法控制

所有6种主要协会都必须遵守:

  • 《2001年公司法案》 (Cth)
  • 《2001年公司法案细则》(Cth)

贸易惯例控制

  • 《1974年贸易法案》 (Cth) 第四部分对贸易方面的惯例做法进行限制的内容。
  • 第51(3)节:
    • 第四部分的例外情况。
    • 根据《Ergas 报告》提出的建议,政府提出第51(3)节的修订。
  • 根据第七部分Div 1进行授权。

“授权”协会的义务 

  • 版权代理机构有限公司和影像权利须承担额外的义务:
    • 《版权法案》和《版权法案细则》
  • 总检察官的《指南》中也提到这些义务。

规章制度的目标

确保:

  • 协会能认真收取所有应得费用, 对不应得的费用分文不收;
  • 协会有效运作管理,避免产生不当开支;
  • 协会公平分配相关权利人的版税,并得到公平的认可;及
  • 协会在目前和未来的受益人之间保持公正。

(来源:《指南》)

《版权法案》规定的义务

  • 版权代理机构有限公司和影像权利必须向总检察官提供:
    • 年报;
    • 审计帐目。
    • 这些文件要提交给国会。
    • 协会的规章禁止向成员分红。

“授权”协会的吊销 

  • 总检察官根据如下合理理由可以吊销协会的权利:
    • 协会运作不当;
    • 协会未根据规章行事,或未根据成员的最大利益行事;
    • 协会修改了章程,与规章的要求相违背;或
    • 协会未提交年报和帐目。
  • 总检察官还从未因故行使过此权利。

行为准则

  • 于2002年制定
  • 主要特征:
    • 自觉性
    • 规定了展示给成员或被许可人的标准行为规范
    • 处理投诉的程序
    • 解决争端的程序
    • 每年由“准则审议者”根据行为准则对协会进行评议;
    • 每三年对行为准则本身及其实施进行审议。
  • “准则审议者”报告说协会通常都能遵守该准则。
  • 2005年4月对准则进行了修订。

结论

强制性和自觉性措施兼有。

收费协会均以公开的、负责的方式运作。

澳大利亚拥有高效可行的版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