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保险管理制度
澳大利亚财政部保险准入和价格局经理维基•威尔克森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多元机构监管部高级经理李•麦克马
本次发言的目的是提供一些澳大利亚保险监管制度的背景信息,并简要介绍一下澳大利亚保险业现状。
澳大利亚管理结构
根据1997年金融系统调查(亦称沃利思调查)的结果和建议,澳大利亚政府针对金融业管理职能部门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根据金融法规,划分了各个监管部门的角色和职能范围。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对所有经营保险业务公司进行监管包括一般保险,人寿保险,吸存机构(例如银行和信用社)以及对大多数的养老基金行业进行审慎监管。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规范市场行为和信息披露,以及维护投资市场的统一,保护消费者和公司监管。
这一体制通常叫做‘双峰模式’。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是澳大利亚金融业第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
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以及促进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双峰模式
澳大利亚之所以选择双峰模式,因为这种模式有如下优势:
两个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更加明确化;
两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将更加关注具体的目标-两个具有明确,清晰目标的监管部门可能比一个空泛且自相矛盾的监管部门更有效率。
财政部的角色
财政部长全面负责金融系统范围内的政策事务,其中包括保险行业。政府的作用包括确定金融业整体政策方向和管理的优先领域,向议会提交新立法建议或者法律修改草案。
财政部的角色是向财政部长就涉及保险的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澳大利亚谨慎监管局的角色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于1998年根据沃利思调查的建议而建立,总部位于悉尼。该监管局由澳大利亚总督根据政府的建议任命的三名成员负责领导,拥有大约600名工作人员。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应对政府负责,但独立于政府。负责金融财政事务的财政部长不能干预任何具体事务,但是如果APRA同意,可以提供有关政策和运营重点的指导。
由于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同行业进行联络负责立法的具体实施,因此承担很多政策发展、修改立法的责任。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也针对一般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制定了具体的审慎监管标准。这些审慎标准都具有法律效力。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职责包括:
向被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
对许可机构施行非现场和现场审慎监管;
事故管理,包括存款者利息及各被监管机构所遇到的金融困难。
APRA在发挥和履行其功能和职权时,需要在金融安全和效率,竞争力,竞争性原则和竞争力中立等目标间的需求平衡。
澳大利亚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的审慎管理体制主要基于对风险的处理,提供咨询,并同国际最佳惯例协调一致。在这种基于风险的方法中,被监管机构的管理层和机构主要负责各自机构的财务状况。当被监管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管理者将根据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对保险客户和行业的风险水平进行介入。
在澳大利亚,人寿保险和一般保险或者非人寿保险在稍有不同的体制下进行管理。在恰当的时候,我将分别谈谈各自的情况。
《1973年保险法》适用于一般保险。澳大利亚一家主要保险公司关张后,人们发现已有的保险公司需要实现现代化,同时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改革,于是在2001年《1973年保险法》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从那以后改革一直在进行,没有停止过。
改革的目标是要表明《保险法》的目的是保护保险客户以及保险受益人的权益,更好的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做出反应,同国际惯例和标志一致,并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适应市场的发展,提高监督技巧。
另外,1995年颁布的人寿保险法适用于人寿保险公司。
州和自治地区的保险业
尽管保险法和人寿保险法规定了大多数保险业务范围,还有一些保险业务,如工人补偿险和第三者强制险,机动车事故人身伤害保险(或者澳大利亚所称的第三方强制保险)由州和自治地区进行管理,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安排各不相同。在一些州和自治地区,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的专营保险公司,而在三大州中的两个由授权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在一些州和自治地区中,工人的补偿金由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提供,而在大多数其他地方设立了中央基金,保险公司作为州政府的代理发出和管理保险单或处理索赔事项。
因此,经授权的保险公司同州和自治地区一起参与其中。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授权
一般保险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经授权,根据《保险法》向一般保险公司发放营业执照、制定审慎标准并监督《保险法》的实施。同时,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还有权撤回对保险公司的批准。
未经批准在澳大利亚进行保险业务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APRA 制定标准的权利范围非常广泛。有权通过行政手段在广泛的审慎事务中制定并实施规则。审慎标准有助于提高审慎法规清晰度和确定性,维护审慎管理体制灵活性。
目前,这些标准的确定涉及最低资本要求、保险债务评估、再保险要求、业务连续性管理和保险公司管理层组成。这些标准的确定还涉及保险公司在澳大利亚的财产以及保险业务的转移和合并。APRA目前正在制定新的审慎标准包括参与授权保险公司业务的集团公司的规定。
所有保险公司必须遵守这些标准。
人寿保险
关于人寿保险,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有权根据《保险法》对寿险公司进行注册管理。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监督寿险公司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注册的条件;
- 《人寿保险法》中规定的偿付能力、资本充裕状况和管理资本标准;
- 根据《人寿保险法》向保险公司发布的指示。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有权调查寿险公司的事务、向寿险公司任命司法管理人,或在必要的情况下关闭寿险公司。如果一家寿险公司不是按照《人寿保险法》注册成立的,则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还有权发布命令,禁止该公司发出保单或根据保单承担责任。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有权制定审慎标准,并根据《人寿保险法》要求所有的寿险公司、特定类别的寿险公司或一家、多家寿险公司遵守这些标准。寿险公司未能遵守某个审慎标准不构成违法,但澳大利亚谨慎监管局会因此向这家寿险公司发出警告指示。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还有权根据《人寿保险法》制定规则。目前所制定的规则涵盖范围广泛,涉及寿险公司运作的实际监管(如重组、法定资金的终止、将一类合同确定为再保险合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可根据《人寿保险法》的规定发出指示,要求寿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根据《人寿保险法》的规定还成立了人寿保险精算标准委员会(LIASB),负责制定保险精算标准,由政府任命的精算专业人员组成。成立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制定在债务评估领域实施的人寿保险行业精算标准,以及人寿保险单资本要求的确定。
精算师和审计师在澳大利亚管理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受到严格的职业操守的限制,同时在他们于保险公司中任职方面还有法律上具体规定。每家寿险公司均需要有一名指定精算师。精算师必须每年为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和政府监管部门提交报告《金融状况报告》。报告详细分析公司的金融状况,政府监管部门非常信赖《金融状况报告》。
对于一般保险公司,经批准的精算师必须做出一份债务评估报告,并把该报告提供给保险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同时,这份报告需要同年度账目一起提交给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这份报告在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工作中起很重要的作用。APRA 最近出台了一部新的审慎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一般保险公司。
许可证
第一个问题,关于新公司的许可。
任何符合许可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成为授权保险公司。
对于希望成为授权在澳大利亚营业的一般保险公司,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规定了申请人的最低标准以及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其中包括:
- 所有大股东能够向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证明自己有资格成为授权保险公司的股东,即大股东是经营良好、金融体制健全的实体或拥有声望和财富的个人。
- 关于所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和管理结构,以便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评估任关键职位人选是否合适。
- 能够遵守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从保险业务在澳大利亚开始到连续经营的所有审慎标准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审慎标准»中规定的必须要达到的最低资本要求。
- 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再保险安排、内部控制体系、信息技术体系以及同特定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同时,还必须具有涵盖营业头三年目标的商业计划设计以及计划提供产品的详细情况。除此以外,还需要关于现有或提议的分公司和合作人方面的详细情况。
各位可以看出,我们非常重视的是公司的管理以及公司风险管理和遵守审慎标准要求方面的能力,而不是量化的衡量标准。
成为授权保险公司后,如果公司没有对业务战略做出实质性的更改,如从直接保险变为再保险,公司则可自由经营,无需再从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获得其他批准。
外国保险公司申请人
国外保险公司申请人必须得到所属国家监管当局准许该公司在澳大利亚成立保险公司的批准。同时,申请人需要了解到,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所管理机构可能会同其所属国家的监管部门讨论国外保险公司的行为。
国外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建立地方法人分公司,在澳大利亚经营一般保险业务,或者申请授权成为海外保险公司在澳大利亚经营的分公司。
目前有许多国外保险公司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几家最大的公司是海外公司的分公司。很大一部分再保险业务由海外保险公司提供。
对于在澳大利亚注册成为寿险公司的申请人,相关要求已在《人寿保险法》中做出了规定。
申请中必须包含下列项目:
- 管理结构,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人员和指定精算师的详细信息;
- 新业务样本保险费率的计划以及再保险的详细情况;
- 新寿险业务资金来源的详细情况;
- 涉及业务类别和保单种类的经营结构;
- 投资政策;
- 外包安排(试用的情况下);
- 行政和会计体系的详情和指定精算师关于申请人充裕状况的声明。
申请人还必须满足最低资本要求(1000万澳元)。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不参与公司所出售产品的批准及定价。
股份公司
所有保险公司产权(包括本土和外国保险公司),根据《1998年金融领域持股法》(FSSA)和《1991年保险收购和接管法》(IATA)界定。«金融领域持股法》规定持股人持一家金融领域公司所持股份超过15%需要得到财政部长的批准。批准的原则是看持股是否符合国家利益。
金融领域公司的高持股以及控股(其中包括经过授权的一般保险公司和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受《1998年金融领域持股法》(FSSA)和《1991年保险收购和接管法》(IATA)的管辖。
《保险收购和接管法》适用于收购澳大利亚注册保险公司15%或更高比例的财产,或同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的董事签订协议的提议。只有在这种提议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才会得到批准。
《金融领域持股法》和《保险收购和接管法》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方式保护公众的利益:
- 确保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所管理机构的事务以审慎为原则进行处理;
- 防止不适当的人影响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所管理的机构;
- 防止澳大利亚保险和银行业或澳大利亚金融系统中经济权力过度集中。
这些原则同等适用于国内和国外所有的公司。
澳大利亚在FSAP方面的参与
总体来说,澳大利亚努力遵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所发布的《保险核心原则》。
最近,澳大利亚完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领域评估计划》(FSAP),其中包括对照《保险核心原则》进行的评估。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澳大利亚金融业充满活力并具有良好的管理系统。在遵守国际标准和规则上,澳大利亚金融业居于国际先进水平。在许多领域里,澳大利亚一直占领着当今国际惯例的前沿位置。
市场介绍
现在,我简单介绍一下澳大利亚保险市场的情况。
保险是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领域,因为它的风险转移的功能,因此受到重视。健康、具有竞争力的保险行业是经济增长不可缺少的。澳大利亚保险业被认为是发展稳定和管理良好的行业。
澳大利亚共有133家一般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其中集中程度较高,即五家最大的保险集团的保险费收入占到全部保险费收入的70%。市场的特点是数目不多的大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业务,同时还有其他数量很大的保险公司经营特殊保险业务。截止2006年6月,年净保险费收入为215亿澳元,其中直接保险公司为198亿元。总保险资产为831亿澳元,负债580亿澳元。
尽管保险行业的集中程度很高,但是该行业仍然具有竞争性,对保险费率造成了压力。目前该行业正处在盈利极佳时期,截止到2005-2006年财政年度净股本收益率大约为22.3%。
澳大利亚人寿保险市场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财富管理和人寿保险保障。最近几年,人寿保险行业越来越集中于财富管理上。人寿保险行业内的增长领域一直是风险保险,其中包括定期寿险、一次付清的残疾人保险和收入保障产品。
截止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共有37家经过授权的人寿保险公司,而十年前(1995年底)为52家。尽管保险公司的数字在减少,但是在2006年的第一季度,还有3家保险公司被撤回了许可和一家外国保险公司(Allianz)获得经营许可证。截至2006年9月30日,澳大利亚共有35家寿险公司。6大寿险公司目前占该行业资产的85%以上(涵盖了澳大利亚保单持有者的债务)。其中,四家是大银行直接、间接或通过合资所拥有的人寿保险公司,他们的资产占人寿保险总资产的49%。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涵盖澳大利亚保险客户负债的寿险总资产为2020亿澳元。目前,寿险公司资产的89%为养老金资产,这个比例还在增加。2005年12月31日截止的一年中保险费收入为340亿澳元,其中同投资相关的产品占65%。
结论
通过我的演讲,我希望各位已经对澳大利亚保险业审慎管理以及市场的当前状况有了大致的了解。我们认为澳大利亚保险业市场稳定、管理良好,能够获得利润,而且其经营符合国际最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