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ralian Embassy, China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Caroline McCarthy在研讨会上的讲话II


1994年商标法条约及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Caroline McCarthy


介绍

在别国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在每一个国家面临不同的管理要求。这些不同之处使拥有者面对更多的复杂性和困难。

在许多国家备案、不得不满足各国不同的管理要求对知识产权拥有者来说可能是非常复杂、耗时和耗资的,带来巨大的金钱、时间和专业知识方面的负担。

两个国际间的条约降低了这种复杂性。他们分别是1994年商标法条约(TLT 1994)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新加坡条约)。新加坡条约是2006年3月28日在关于修改商标法条约的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的。

1994年商标法条约和新加坡条约的目的都是统一和简化国家及地区商标申请的手续和程序要求。使这样的程序对使用者更方便、更省时。总的来说,这些条约规定了缔约方当局可以采用的最高限度的要求。然而,一个缔约方可以自由采取从申请人及拥有者的角度来说更少或更慷慨的要求。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条约都未涉及实质的商标法,只是关于商标管理体系的程序方面的内容。

两个条约对商标申请人、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以及国家及地区的管理当局都是有益的。手续要求的标准化和简化会降低手续错误的风险。也会降低因为申请手续问题造成的权利失去的频率。成本亦会大大降低。 对于缔约方当局来说的利益在于手续的简化,比如划一的表格,取得、保持商标的手续的简化会降低错误的风险,从而提高运作效率。

1994年商标法条约(TLT 1994)

1994年商标法条约(TLT 1994)于1994年10月27日获得通过,并于8月1日生效。1994年商标法条约有34个缔约成员。澳大利亚签署了TLT1994。而且我注意到中国于1994年10月28 签署了该条约但还没有采取批准行动。

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中签署TLT 1994的有美国、日本、韩国以及德国。成员有义务遵守与商标相关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协定,并且使用尼斯分类体系(Nice Classification)。中国自1985年3月19日和1994年8月9日分别成为巴黎协定和尼斯分类的成员。

成员资格(Membership)

任何一个有商标注册体系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都可以加入商标法条约。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目的(Purpose)

1994年商标法条约(TLT1994)的目的是统一和简化关于商标注册的管理要求。通过设定最高要求限度来统一协调成员国在关于变更商标名称和所有权以及注册展期的申请、所附文件所能采取的要求。TLT 1994还具体指出了注册的条件和每个展期必须是10年。条约涵盖了带有包括颜色在内的可视标记的商标并未包括集体标志、认证标志、保证标志、声音标志或气味标志等。

在以下方面行政管理要求得到简化:

  • 多类申请和注册
  • 商标注册授予备案注册日之前,只做有限的一些要求。
  • 使用尼斯分类系统对货物和服务进行分类;
  • 禁止要求认证或将签字合法化
  • 禁止要求商业注册机构摘录的要求;

正如我刚才提到的,澳大利亚时 TLT 1994的缔约国。我们积极寻求开始我们加入新加坡条约的国内批准程序。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TLT 1994 and Singapore Treaty)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Singapore Treaty) 于今年3月28日通过。在生效之前10个国家和/或政府间组织必须比准或加入。在外交大会结束时42个国家和/或政府间组织签署了该条约。

简而言之,新加坡条约的目的就是TLT 1994的进一步更新发展,以反映电子商务的增长和为成员国内的商标申请电子备案注册及相关的沟通提供规定,进一步简化行政管理程序。新条约还成立了缔约方大会使得新加坡条约的规定能够得到及时的更新。

1994年商标法条约与新加坡条约的不同之处

TLT 1994 没有包括下列类似的规定:

  • 新加坡条约的第 8条对电子注册备案进行了规定。而且指明该规定仅适用于商标管理当局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而不包括申请人与其代表之间的沟通。
  • 第14条对申请人、持有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未能遵守管理当局规定的时间而对他们采取救济的措施。
  • 第14至17条设立了旨在统一和简化商标许可证记录要求的最高限制。
    TLT 1994 仅适用于可视标记并清晰地排除了声音、嗅觉和全息标记。新加坡条约则适用于所有在缔约方法规下可注册为商标的标记,无论可视的还是非可视的。

在新加坡条约下缔约方必须接受多项类别申请和分别的备案注册。TLT 1994 直到2004年才允许缔约方在多项类别申请和分别的备案方面有所保留。

1994年商标法条约和新加坡条约不:

值得注意的是TLT 1994 和新加坡条约并不:

  • (不)涉及实质商标法的统一;
  • (不)使成员国必须提供电子备案;
  • (不)强制要求许可记录;
  • (不)要求成员国法律不允的情况下进行强制修改;
  • (不)要求成员国拓宽相关立法使其包括声音、嗅觉和全息等非传统的商标。

1994年商标条约带来的益处和新加坡条约带来的益处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知识产权专业人士 和商标管理当局都得到了益处

申请人(Applicants)

  • 在这些新条约的规定下商标体制对申请人和律师代理人来讲更友好;
  • 两条约都简化了手续要求,减少了因为手续而发生错误的风险,从而降低了失去权益的可能性;
  • 使用国际通用的模板表格和个性化国际表格会减少手续方面的错误;
  • 减少对于随附的支持文件要求,减少了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费用负担;
  • 提供了在某些情形下进行改正的机制。

商标管理当局 (Trade Mark Offices)

  • 加入任何一个条约都会增加统一性,减少对于申请的正式要求;
  • 简化的国家程序会减少总工作量并有助提高效率; .
  • 程序简化会降低成本和复杂性;
  • 两条约都允许管理当局做出自己的表格或使用模板表格;在制作或修改国家商标表格的过程中,成员国管理当局发现参照模板表格是有帮助的。使用国际通用的模板表格、个性化国际表格更可能与申请要求一致,从而减少管理当局的工作量;
  • 缔约方可以要求申请或指定的沟通使用管理当局使用的语言注册备案;
  • 缔约方仍可继续要求申请人提供以前需要提供的文件和/或须交纳的费用;
  • 缔约方法律要求申请的使用意图也需要注册的,相关管理当局可以要求提供该商标的实际用途的证据;
  • 如果怀疑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的真实性,管理当局可以要求对签字进行认证和商业注册机构的摘录;
  • 缔约方在加入TLT 1994 或新加坡条约之前收取注册备案费的,仍可以继续收取;
  • 缔约方可以对商标分类申请收取费用;
  • 缔约方可以要求对下列相关申请收费,记录名称(非所有权)或地址变更、所有权变更、申请或注册及其他文件中的错误改正,前提是成员国的法律和注册延续允许这样的更正;
  • 新加坡条约便利了电子注册的实施,同时允许用纸文件处理申请的做法;
  • 申请人在某成员国没有住所或有效的工商场所设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要求提供被指定的当地代表和/或本地地址以便送达。在此情形下,成员国可以要求确认一代表到管理当局代行办理相关事宜;

国际一致性(International Consistency)

这两个条约在管理程序上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国际一致性,对在不同国家申请的申请人有所帮助。国际一致标准的应用将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从而能够鼓励外国投资。

澳大利亚在1994年商标法条约方面的经验

澳大利亚为什么加入1994年商标法条约?

澳大利亚加入了1994年的商标法条约,因而使澳大利亚的商标拥有者能够在本国和其他成员国内取得和保持他们商标注册的程序更简便和划一。

商业程序的变化

  •  
  • 例如,
    • 澳大利亚商标局不再自动要求海外的传统(convention)备案申请的证明文件。现在只是在某些情形下才要求。
    • 在注册备案时不再要求关于申请人即为事实上的所有人的声明。备案申请被视为声明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
    • 对于代理纪录的要求既可以由申请人/注册拥有人也可由代理人进行备案。不在自动要求转移的全部文件材料。只要求最少的转移材料而且需至少让与人(委托人)签字。
    • 变更名称不再要求文件证据证明,比如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立法的变化 (Legislative Change)

  • 我刚刚提到1995年商标法案自1996年实施。其制定就是为了遵守商标法条约、TRIPS和之后要加入的马德里议定书。
  • 为遵守商标法条约带来的主要变化有:
    • 十年的注册及展期;
    • 对传统的申请人提供认证过的海外申请复印件及其校验过的翻译件的强制要求删除。加入了允许注册员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提供传统目的海外申请的复印件的规定。
    • 代理规定修改为允许要求代理记录由申请人/注册所有人或代理人备案。
    • 名称变更的规定修改使得不再要求文件证据比如澳大利亚保险委员会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体制的改变(System Change)

加入1994年商标法条约澳大利亚为此只进行了很少的体制方面的修改。主要是在注册和展期的长度从7年和14年分别变成各为10年。

澳大利亚得到益处 (Benefits to Australia)

由于上述的变化和工作方法的更新,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减少了备案和首次检查报告之间的时间,现在大约是3个月。我们现在能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简化的工作使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能够在一些领域重新分配资源。这种简化同时也为澳大利亚商界在澳大利亚本国和在其他商标法条约之规定得到认可的国家内寻求商标保护提供了方便。

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条约 (Australia and the Singapore Treaty)

我们还发现希望在澳本国和其他新加坡条约缔约方境内备案的澳大利亚商标拥有者获得了更多的益处。在某些条件下他们能够提出请求救济(relief),比如当他们由于疏忽错过期限或修改的时候,(能够提出救济请求)将进一步减轻失去优先权和商标权的风险。将许可纪录的要求降至最低,对于在其许可纪录国进行备案的申请人是个优势。这样的规定可以使他们在一些国家的投资更有信心。

由于国内的条约审批程序,澳大利亚在外交大会结束时未能签署新加坡条约。但这并未降低我们支持取得的成果。

总结
总而言之,通过贯彻1994年商标法条约简化我们商标管理体制的结果使在澳大利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知识产权专业人士 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都得到了益处。在其它成员国备案的澳大利亚企业也可以得到多的益处。加入并贯彻新加坡条约的规定将进一步增进获益。

为了贯彻1995年的商标法案, 在新法的制定过程中评估了所有的商业程序。商标法条约的规定简化了我们的一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