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ralian Embassy, China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何康文在研讨会上的讲话


澳中自由贸易协定研讨会

2006年6月28-29日
中国•深圳

专题会议(二)
知识产权

演讲人: 何康文
的近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悉尼)合伙人
澳大利亚中国工商业委员会主席

澳中自由贸易协定的双赢战略


简介

1983年,我首次认识到中国将发展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那时我在北京生活,我记得当时关于知识产权有过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开论辩。那时候,飞鸽自行车是中国国内最受欢迎、最受推崇的自行车品牌之一。我很多还没有自行车的朋友都想买辆飞鸽自行车。飞鸽在质量和耐久性方面享有很高的声誉。这场公开论辩的起因,是因为相当多消费者本以为所买的自行车是飞鸽牌,但事实上却是由其它工厂所制造。虽然这些工厂和制造正牌飞鸽自行车的厂家没有任何关系,但他们还是给自己生产的自行车贴上“飞鸽牌”标签。而这样做的后果是很多“冒牌”飞鸽自行车质量低劣。消费者花了相当多的金钱购买自行车,但所购自行车质量却远劣于正牌自行车,这个结果激怒了消费者。而由于自己生产稳固、可靠和优质自行车的声誉受到“冒牌”飞鸽自行车的侵害,飞鸽厂也大为愤怒。虽然当时还处于中国改革初期,但很明显中国消费者坚持认为,产品标签,特别是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使用,都应该准确和值得信赖。同时,对于那些以创建了高声誉的中国制造商(如飞鸽厂)而言,他们也希望能够保护自己的名称、商标和技术诀窍,避免受到非法个人或公司的滥用。而这些,都是创建一个可靠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因素。

中国最终将成功实施知识产权

很多因素能够推动中国成功实施知识产权,其中包括:

  •  激励中国创新型经济的增长
    今年1月份,温家宝总理在第4届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呼吁创建创新型经济。温总理强调,中国要实现经济目标并保持未来竞争力,就必须实施科学技术创新。
    温总理确定了中国技术创新的五大优先领域,分别是:

    (1) 发展能源、水资源和环境保护技术;
    (2) 制造业和信息产业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3) 生物技术;
    (4) 空天和海洋技术;以及
    (5) 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

    温总理指出,中国的科学领域处于中国持续发展和改革的中心环节。这种挑战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息息相关,这是因为中国如果不能实施有力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就无法实现温家宝总理所提出的目标。
    新技术的开发成本很高。为了让技术开发者继续投资开发新技术,就必须让其坚信,他们所开发和探索的新技术不会受到第三方的盗用或侵权。因此,很明显中国必须制订一个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便实现创建创新型经济的目标。

  • 消费者保护

    中国正快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者市场之一。由于中国消费者消费能力较强,因此其购买更广泛产品和服务的意愿也不断增大。一般而言,中国消费者愿意为享有优质声誉的产品或服务支付额外费用。这表明消费者越来越希望能够确信,若购买某个品牌的产品,该产品必须为正牌产品,能够达到特定预期标准。

    多年来,我们经历多众多例子,表明中国的冒牌产品不仅导致消费者丧失信心,而且经常导致个人受到伤害,并给公共安全带来安全隐患。这是因为冒牌产品通常制造质量低劣,容易发生故障,或一旦消费者使用该产品,就可能会受到伤害。

    同时,中国消费品制造商也正快速发展极其宝贵的自主知识产权。诸如海尔、联想等中国制造商,若宝贵的商标和产品被人盗用,则其在中国的利益将遭受严重损害。

    因此,中国消费者以及充满活力的强大消费者市场的有序发展,越来越要求必须更加有力地实施知识产权。这是消费者和制造商的共同期求。

  • 鼓励外商投资和技术转化

    过去25年来,中国吸引外商投资总额达数千亿美元。外商投资者始终将保护其知识产权视为决定是否在中国设立业务经营的关键因素,可能更重要的是,决定在中国采用哪项技术。对于多年来我所工作过的公司而言,其知识产权在中国遭遇的盗用现象,已成为决定其成败与否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中国越来越加大了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这也确实给中国带来更为重大的外商投资流。我认为,很明显的是,倘若中国能够继续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必将大大提高外商投资的程度和质量。

过去25年来的重大进展

  • 商标

    过去25年来,在创建并实施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中国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开场白中所提到的“飞鸽事件”之时,中国刚于1982年底通过《商标法》,步入实施商标注册体系的初级阶段。此后多年内,《商标法》还经历过三次修订版,此外中国还颁布了众多法规和实施通知。一般来讲,中国《商标法》在大部分方面都体现了国际通用惯例,但一些商标注册者认为注册流程花费太长时间。2005年,中国约受理了83.8万个商标申请,这一事实完全体现了《商标法》的重要性。2005年底,中国累计约有250万个注册商标。这清楚表明,国际和国内商业界都积极拥护并极其依赖于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

  • 专利

    对于一个支持并希望鼓励创新的国家而言,专利保护体系至为关键。中国于1984年通过首部《专利法》,并在近22年内经历过三次修订。我认为,专利体系在中国的了解程度可能低于商标体系。两年前,上海市专利机构(Shanghai Municipal Patent Organisation)启动了一项方案,鼓励当地公司通过专利申请来保护自己的发明。此外,该机构还推出一些激励措施,鼓励中国专利申请者同时申请海外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上个月报告称,仅在2006年第一季度就收到11.5万份以上的专利申请,比2005年同期增长了20%。总的来说,约有一半的专利申请来自海外公司和个人。

  • 版权

    中国版权体系的起步经历了更长的时期,不过现在已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全套法律法规制订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因素。《版权法》于1990年颁布,此后经历过一次修订。版权是一个新兴的复杂法律领域,尤其是在出现新媒体和沟通方式的今天。中国已制订了软件保护法规,并针对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实施了具体法规。

  • 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领域是中国相关法律仍需进一步改革的领域。当前中国缺乏统一的商业机密法律。不过,《刑法》中对严重商业泄密行为做出了规定,此外《不公平竞争法》和《民法通则》中部分条款也涉及到商业机密问题。一些行政条例授予国家工商总局追究某些商业机密盗用行为的权限,但这个领域需要的是制订单个统一的商业机密法律。前述法律法规的分散条款太过复杂,大部分业界人士都难以利用。

 
当前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体系所面临的挑战

  • 知识产权价值的公共教育

    过去25年来,很多中国和国际评论家都认为,中国文化中缺乏认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传统。这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为倘若民众能够自觉地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将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威慑盗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我所接触过的中国政府领导人,在是否需要对普通大众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概念和后果的教育问题上,都不持异议。通过我们所涉及的一些侵权程度相对较低的案件,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很多时候侵权者只是不知道其行为是非法行为或已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显然必须对公众开展进一步教育。

    不过,过去很多产品伪造行为更加复杂、更加广泛,相应地也涉及更多人员。显然,倘若勤劳的中国人民事先知道这种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他们就会不愿意参与这些活动。虽然大部分中国人民都能立刻认识到生产或销售违禁药品属于非法行为,但我相信,认识到生产、推销及销售冒牌产品同样属于非法行为的人数却要少了很多。这就是公共教育面临的挑战。

  • 强化执法机构

    一些在中国涉足不同制造阶段的客户和同行告诉我,目前假冒伪劣行为的范围和规模远远超过了过去任何时期。假冒伪劣行为通常采用最先进的制造技术、利用完善的供应链和物流体系,并通过毫无相干的“前端”组织实施销售。这种活动的复杂程度和实力毫不逊色于世界其它地方的重大犯罪集团。虽然负责实施知识产权的中国主管机构拥有众多训练有素和辛勤的职员,但显然整个体系严重缺乏训练有素和辛勤的人员。虽然这表示很多知识产权所有者不得不极其积极参与调查和追究侵权者,但仅有少数知识产权所有者具备自行实施这些行为的经济实力和人力。这迫切要求必须大大提高经济资助力度及扩大资源,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实施体系。

  • 将政令推向全国范围

    我发现,中央政府层清楚认识到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重大挑战,也发现中央政府拥有改善这一体系的坚定决心。但是,地方政府在何时实施知识产权方面,态度却常常大相径庭。虽然北京、上海和其它大型城市的执法结构质量相对较高,但其它地区官员的知识和决心却很难预测。我们了解到存在很多情况,尽管证据和相关适用法律非常清楚,但当地官员仍然无法对侵权者采取措施。这种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有时是因为侵权工厂或个人在当地拥有强大的经济影响力,也可能是执法人员和侵权者之间存在个人关系。我们认为,如果能够在各级官员层次上更加主动地开展知识产权的教育和执法活动,就能减少这类问题。

 
澳中自由贸易协定有助于应对这些挑战

  • 培训和制订方面的合作

    澳中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将涵盖人员和技术交流的条款,提高中国知识产权注册和执法机构内新工作人员的培训率。

  • 加快实施流程

    作为试点措施,自由贸易协定中可能规定特殊条例,以便简化和加快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实施流程。

  • 争议解决特别机构

    自由贸易协定可能会设立一个争议解决特别机构,以便快速解决澳大利亚在中国及中国在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相关争议问题。

  • 加强信息交流

    自由贸易协定将规定设立双边知识产权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作为有关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信息交流专用渠道,适当情况下还可作为涵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机制,更好地实施知识产权。

总结

虽然中国的国际贸易合作伙伴长期以来一直提倡要改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体系,但显然,中国国内的自身利益也必然要求应进一步改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推动创新型经济的发展、为保护日益发展的、拥有宝贵知识产权的单位、为满足消费者追求优质正品的合法需求及为进一步扩大其对外商投资和技术的吸引力,中国应加大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力度。通过在与澳大利亚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大力处理知识产权事务,中国能够进一步加强与澳大利亚相关知识产权机构的联系,了解澳大利亚方面与中国相关的更多经验,并与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的澳大利亚公司一起试行一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技能,作为试验新流程和新方法的途径,日后推广到中国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