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中服务业贸易:机遇和挑战”研讨会
2006年4月24日
中国•北京
专题会议(二)
工程、建筑设计和建筑
演讲人:罗艾德,礼顿亚洲有限公司(北部),中国区董事
女士们,先生们。今天我很高兴能够有机会在这个重要的论坛中发言,并希望我的观点能在某种程度上促进我们这两个伟大的国家服务业之间更顺畅的交流。
我想根据我们在华经营的经验,从一家跨国建筑和矿业承包商的角度谈一些看法。
首先,我应该向各位简要地介绍一下礼顿集团。
在座各位当中有些人对礼顿公司有所耳闻,而有些人则对我们不太了解。礼顿公司是澳大利亚最大的承包商和项目开发商。集团通过数个独立经营的企业,使集团业务遍及澳大利亚、亚洲和太平洋地区。集团员工总数超过2万3千人,去年实现收入58亿美元。截至2005年12月底,集团在建项目总值达110亿美元以上。
自开办香港办公室至今,礼顿集团在亚洲已经经营了30多年,其间共完成100多个大项目。 目前我们作为是其境内最主要的承包商的地位十分的稳固。
我们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活动仍处于比较零散的状态。1993年我们开始了在大陆的第一个项目,至今已完成5个关键的重要项目。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项目中的大部分都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进行的。
澳大利亚建筑业为中国发展做出贡献的机会
作为一家总体上较为保守的企业,我们发现中国是一个难以打开的市场。
澳大利亚在大型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公私伙伴关系、设计、建设、融资以及基础设施运营方面的经验可以在中国的快速经济发展中助其一臂之力。而且,在华运营的澳大利亚公司将能够带来专业知识、技术和手段。
对于目前的法规加以调整,象本公司这样的澳大利亚公司为中国不可逆转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机会将大大增加,我们本对此充满希望。我们相信澳大利亚的建筑行业可以提供很多,我们欢迎这样的机会,以使我们加入到中国的市场中。
对澳大利亚建筑行业而言,他们在中国的基础设施相关的建筑项目方面存在很多重大的机会,具体包括轨道系统、隧道和港口等,在资源类的建筑项目上同样如此,包括采矿、大型油气项目以及氧化铝、镍精炼项目。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入世后的建筑设计管理体制反而给像我们这样的外国公司造成了严重的障碍。
这些障碍包括:
- 对外商独资企业(WFOEs)参与某些市场的限制;
- 大量注册资本的要求;
- 基于国籍的雇员要求;
- 中国项目经验的要求;
- 法规的不确定性;
在座各位当中有些可能了解香港大陆只间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这个“安排”降低了对希望在华经营的香港公司的壁垒。
我建议自贸协定的谈判代表们看一看CEPA的安排,以及其中给予香港公司的让步。
建筑
在中国入世之前,外国建筑企业尚可以在单个项目个案的基础上申请建筑执照。然而,根据中国入世后的建筑管理体制,外国公司不再被允许在单个项目个案的基础上来运营了。
根据113号令我们可以成立外资建筑业企业(WFOEs)、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
这样的实体必须依据国内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体制的规定取得资质。这个管理体制基于复杂的分级和分类系统,不同产业的建筑企业需要取得不同类别和级别的资质。每一级别和类别的企业必须满足关于经验、人员和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
初次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要从其所申请类别中的最低一级的资质开始经营。(虽然,我们理解在实际操作中是有例外的,比如香港的建筑企业通过CEPA2的安排无需满足这些要求)这样,澳大利亚在华的承包商有可能会持有低级别的资质。
外资建筑企业(WFOEs)承揽的业务也只限制在某些类型的项目。这涉及到113号令的第十五条的有关内容。
具体的讲,外资建筑企业(WFOEs)基本上仅限于承揽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的项目或者是因为技术原因中国国内企业无法承揽的项目。至于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外资建筑企业(WFOEs)仅限于承揽外资占50%或以上的项目。
CEPA安排使香港的建筑企业在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免于受到外国投资管理体制的限制。
我们相信有足够的理由提出如下观点:澳大利亚投资的建筑企业应该被允许承揽全中资的采矿、金属、电力、油气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资源领域的项目。
以联合体的形式工作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企业被允许以联合体的形式共同在华承揽建设工作。然而,根据113号令的第十九条,两个或以上具有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联合承揽建设项目的,应按照低等级资质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如果澳大利亚能够免于上述联合体资质的相关限制,澳中两国的联合承包商将能够按高等级资质企业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外国职员的居住要求
根据2003年4月发布的《(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73号令),外资建筑企业的外籍雇员每年至少要在中国居住三个月。这给外资建筑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成本(负担)。
2004年10月签订的CEPA补充协议使香港的建筑企业雇用的雇员免于这一要求(还不清楚这适用于长期居住在香港的雇员还是香港公民)。
在与中国建筑企业合作并转移我们的技术和经验方面,澳大利亚一直以来有着良好的记录。使澳大利亚的建筑企业(的雇员)免于中国对与外资建筑企业(雇员)居住方面的要求将使我们在建筑领域为中国做更多的贡献。
项目管理
中国关于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管规定最近发生了变化。2004年12月之前项目管理基本上是没有监管的。希望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外国企业无需向建设部申领正式的资质。随着2004年12月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试行办法》(第200号通知)的实施,情形有所变化。第200号通知规定希望在华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下列建筑相关资质中一个或多个资质,分别为:1)建筑施工,2)设计,3)造价咨询,4)招标代理,5)监理或6)工程勘察。对于希望在华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外资建筑企业而言,目前唯一可行的途径是根据113号令的规定申领到建筑企业的执照。(或者一些在CEPA安排下够标准的企业,可根据114号令取得建筑设计企业的执照)。目前,澳资企业在当下的法规体制下无法申领建筑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勘察服务的资质。
建设部已经表示无意引入工程项目管理的专门资质。所以,希望在华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澳资建筑企业根据200号通知的要求需要取得至少上列资质之一。然而,根据113号令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对于项目管理领域的澳大利亚公司而言是不具现实意义的选择。很高的注册资本要求使得这样的选择(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在商业上是无法施行的。因此,澳大利亚的企业需要取得其他几个资质之一。
结论
澳大利亚的建筑业目前在中国有重大的机会。然而,希望参与中国建筑市场的澳大利亚企业却面临着诸多的市场准入的问题。
澳大利亚的服务产业,特别是建筑业,可以为中国做出很大的贡献。一个能够促进我们两国服务业更顺畅的交流的安排会给我们两个国家都带来重大的益处。
谢谢。
Leighton Projects Consulting (Shanghai) Limited – Beijing Office
Contact person: Mr Ouyang Jun
Unit 406 Cheng Yuan Plaza
No.19 Jian Hua Road,
Jianguomenwai Street
Chaoyang, Beijing100022
Mobile: +86 139 1026 3152
Work: +86 10 6568 7216
Fax: +86 10 6568 7226
E-Mail: [email protected]
Leighton Projects Consulting (Shanghai) Limited – Shanghai Office
Contact person: Ms Grace Zeng
19th Floor, Suite1915
China Merchants Tower
161 Lujiazui Road East
Pudong Shanghai 200120
Mobile: +86 1376 4309 166
Work: +86 21 5882 3345
Fax: +86 21 5882 4029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