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宽限期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Steven Barker
“宽限期”使一项发明在特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得以公开而不影响专利权的授予。这条规定主要应用于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公开其发明的情况。宽限期具有如下好处:
宽限期的好处
有了宽限期的规定,各国可以得益于增多的许可协议,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在研发、生产、和销售领域。宽限期可以促进技术转让,特别是引进先进技术,吸引外商投资。
从产业方面来说,宽限期主要对依赖于外部试验和测试的中小企业有利。发明人可以参与实地测试,使用原型,与潜在的分销商或客户进行谈判,而不必在每个环节都签署保密协议。因此申请前披露的风险将会因宽限期的规定而显著降低。
没有宽限期的规定,专利制度下的早期披露就可能导致某些创意的权利消失。有了宽限期的规定,可以将这些创意向能够得到合法保护的国家引导。
宽限期是防止早期披露导致发明的某项权利要求失效的“安全网”。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的管理经验表明,宽限期的规定主要是起到安全网的作用。
有宽限期规定的专利制度可以削弱秘密性,从而有效地推进科技发展。
如果没有宽限期,发明人可能在向第三方公开发明之前先提出专利申请。但是这可能是在研发工作最终完成之前进行,会影响专利申请的范围。
宽限期可以拯救那些因缺乏专利保护而无法商业化的发明。
研究人员可以先期发表研究成果,同时仍获得专利权。尽早发表研究成果的压力因而得到缓解,因为这种做法并不影响后来的专利申请。
宽限期和投资
在研发部门较多的国家,宽限期是个有用的安全网,可以使发明人不至于因为错误地早期披露或由于对专利制度的无知而失去发明。有宽限期规定的国家有望得益于增多的许可协议,吸引更多资金投在研发、生产和销售领域。许可协议还可以有效地促进技术转让,吸引先进技术和外商投资。
宽限期和过失性披露
在知名杂志或大会上公开研究成果一直是展现研究成果、传播知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事业发展,并在科学界赢得声望。许多研究人员都面临着尽快公布研究成果或发现的压力。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说,公开成果可能对于测试发明或寻求资金是必要的做法。
宽限期并不会不加区分地鼓励披露,因为在没有宽限期规定的国家,如果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披露了发明,有可能丧失对此项发明的权利。此类披露不能保证发明人或申请人阻止第三方进行平行披露或此后再进行独立披露,包括提交专利申请。然而,一旦发生或者无法避免的话,宽限期就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安全网”。
重要的是,在那些没有宽限期规定的国家,披露有可能导致丧失专利性,所以发明人可以通过在有宽限期规定的国家提交专利申请,达到保护其发明的目的(如果宽限期尚未期满的话)。有宽限期规定的国家有望得益于增多的许可协议,吸引更多资金投在研发、生产和销售领域。许可协议还可以有效地促进技术转让,吸引先进技术和外商投资。
寻求平衡点
宽限期的机制为不慎披露发明的发明人提供了“安全网”。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讨论常常会带来疑问,即在权利所有人和公共利益之间是否达到充分的平衡。
宽限期可以鼓励人们使用那些因缺乏专利保护而无法商业化的发明。它还为那些依赖于外界的测试和试验的中小企业带来好处。发明一般都会伴随别人的帮助,因此有较高的披露发明的风险。虽然可以通过秘密和保密协议来降低这些风险,但是这么做可能会非常复杂困难。
宽限期并不意味着鲁莽的披露,但是对于创新而言,必须进行披露,特别是尽快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商业应用的情况。同样,宽限期能帮助削弱那些使人们不能接触科学发展的秘密性。
这在美国已经实行了160年。在澳大利亚,经验表明宽限期主要被用作安全网,而不是延迟专利申请的工具。同样,在加拿大,这种制度已经实行了20年,人们更多地考虑大学的研究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大学研究人员面临巨大的出版其研究成果的压力,因此在出版之前,未能对发明的商业利益和工业应用进行充分的认识。
在大多数欧洲国家,研究人员出版科研成果,在会议上公布研究成果,或与同行们讨论的内容,是不受保密协议限制的,这已足够防止随后的专利保护。欧洲的研究表明,发明人和研究人员个体以及中小企业都很喜欢引入宽限期。
1999年,欧洲专利局成员国政府间大会要求欧洲专利局考虑“在什么情况下,申请之前的披露带来的影响可以被欧洲专利法所考虑”。欧洲专利局行政理事会征询Jan Galama先生和Joseph Straus教授的专家意见。Straus教授在他的专家意见中表明在欧洲专利法中引入宽限期,“尽管在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和英国等,这种宽限期已存在几十年,并且还存在于葡萄牙和西班牙,但是,据我们所知,它从未被用作除了安全网之外的其他用途。法庭能够以满意的方式解决所有问题,并且没有滥用这个体系。”
在1999年一个研讨会之后,德国和法国政府持共同立场,赞成在欧洲引入宽限期。工作小组强调宽限期不能被误认为是不负责任的披露,而是在欧洲将研发成果更快地转化为商业应用的必须之举。在德国,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与欧洲统一,曾经取消了宽限期的规定,而现在人们希望重新引入宽限期。
为了支持创新,欧共体内部在讨论将宽限期引入欧洲专利体系,并与国际上的先申请原则下的宽限期接轨。
法律确定性
有人对宽限期的法律确定性表示担心。但在澳大利亚,在先申请制度下的宽限期的法律确定性几乎可以忽略。对发明享有所有权的人(即具名的人或专利权人)有12个月的期限可以就原先已经披露的某项发明提交完整的申请,并可以享有此宽限期。
如果发明的在先披露或使用未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他人所披露的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得的任何信息都可忽略,只要专利申请人在这些信息被公开之日起12个月内就其发明提交了专利申请。
澳大利亚的经验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宽限期提供的可能好处包括鼓励研究成果的分析和公开。研究人员和学术界可以在学刊和同行审议的文献中出版其研究成果,而不必担心丧失所披露的主体的专利性。
2002年4月1日,澳大利亚在专利法中引入了12个月宽限期的规定,以支持政府提高澳大利亚创新能力行动计划。这么做的主要原因是解决发明人在提交临时申请之后所遇到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在随后提交的完整著录项目中的发明没有在临时申请中得到披露,发明人就会发现他的披露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澳大利亚通过修改《199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专利立法中引入了宽限期的规定。在提交完整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公开的任何信息,或者是得到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允许而公开的任何信息都不能用作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包括了发明步骤或创新步骤的理由。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发明人或申请人披露了发明,就应该允许他们在12个月之内向澳大利亚提交完整的专利申请。宽限期并不会使申请人有较早的优先权日。
澳大利亚的宽限期规定是用于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12个月内无意披露发明的情况。但发明人应该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的专利法中并没有宽限期的规定,或者只有较短的宽限期,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在披露发明之后申请专利了。
在错误地披露了发明,或发明被披露的时机不合适时,宽限期有助于专利申请的成功。但是,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强调不应该把宽限期作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公开发明的通用策略。
因此,如果中国采纳了和澳大利亚一样的专利宽限期,国内外的申请人就可以利用这条规定。即便他们早期无意中披露了发明,仍然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有了宽限期的规定,发明人在提交完整申请前12个月内披露了发明,也不会导致专利在中国无效。
澳大利亚专利局在引入宽限期规定之后,只有一个案件不以宽限期为准。在本案中,发明人在申请日前6个月以演示文稿的形式向人们披露了发明的几个方面。有些被引用为现有技术的出版物,可以追溯到当时研讨会。专利局副局长认为,这些出版物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对发明进行预测。
澳大利亚专利宽限期的审议
澳大利亚政府承诺在实施宽限期规定两年后对此进行审议,审议于2005年完成。
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提交的评论中表明专利申请人从宽限期可以受益。审议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评论:
- 目前,判断宽限期对澳大利亚研究成果在本国或海外的商业化所产生的影响还为时过早;
- 没有什么证据表明有意使用宽限期,对在外国市场的商业化产生副面影响;研究人员得益于“安全网”,但是出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而尽量避免使用宽限期:
- 宽限期的规定并不普遍;
- 研究人员利用的是提交临时申请和完整申请之间的12个月期限。
总之,审议得出的结论是,正如以前所预测的,宽限期的作用就是为无意中披露发明提供保护。
结论
许多国家都有宽限期的规定,而且实施了很多年。没有证据表明宽限期是不确定的或者使用起来很困难。
宽限期的目的不是不加区分地鼓励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就披露其创意,因为早期披露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有再先使用权利,正如澳大利亚专利法所规定的那样,那么发明人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应该尽快为发明申请专利保护,只有在无意中披露的时候才可以依赖于宽限期的规定。
目前的专利法难以确保绝对的法律确定性。它是一个不依赖于宽限期规定的相对概念。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在其专利法中加入宽限期的规定,有利于促进专利制度的使用并能够提高创新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