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中自由贸易协定研讨会
2006年6月28-29日
中国•深圳
专题会议(五)
原产地规则
演讲人: 安德鲁 • 赖斯(Andrew Rice)
澳大利亚海关总署贸易措施司全国经理
澳大利亚海关总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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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根据《京都公约》规定,若某个商品的原材料或工艺流程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则该商品应视为其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所生产的产品。
当最终生产的新产品,“不同于”进入转型工艺流程的商品时,即视为发生“实质性”改变。
确定原产地及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三种不同方法:
- 增值标准;
- 产品特定(技术或生产)工艺;以及
- 税则分类改变。
增值方法
这是用于判断产品原产地资格的通用方法。
增值标准有时也称为百分比标准。使用这一判断原产地规则(ROO)的方法时,应给《自由贸易协定》出口方所进口的非原产材料加上某个比例的价值,从而确定最终产品的原产地。
这种标准本身至少可用三种形式加以表现,这些形式在墨尔本大学彼得 • 劳埃德(Peter Lloyd)和唐纳德 • 麦克拉伦(Donald MacLaren)的文稿中全面解读。
一旦测量出某个“增值”数额,就可与特定的百分比参数相比较(即ROO所确定的地区基准含量)。若该产品所测量的当地含量符合该参数,则视为原产自该地区,有权享受优惠待遇。
确定ROO时,可将增值标准用作唯一方法,也可与其它方法一并使用。
增值可采用透明客观的方式加以表述。但是增值在表述方面,可能比其应用更为可靠。增值部分的计算常常要依靠复杂的会计程序,从而产生相当多的不确定因素。由于审计过程需要花费数年期间,且在审计完成前无法最终确定原产地,因此在使用增值方法时会出现诸多不确定性。若审计师不同意当事方的计算结果,就可能导致出现庞大而意外的税收负担。
对会计程序的这种依赖性,也给增值方法带来了另一个缺点,即需要开展长期且代价不菲的审计工作,以验证增值索赔的准确性,这是因为必须开展事后审计来证明所开展工作的成本。这可能导致增值体系出现高昂的应用成本 。
此外,按照增值方法的做法,原产地可能会以不可预期或异常的方式发生变动。根据汇率和/或材料及劳动力成本的波动,同个设施内的相同操作可能可以确定原产地,也可能无法确定。在某个国家内可以用于确定原产地的做法,可能由于劳动力成本的不同而不适用于另一个国家。
产品特定(技术)工艺方法
特定生产工艺规则有时也称为技术或工艺要求。按照这种方法,可通过具体的工业操作来确定ROO。换言之,确定原产地就是确定实施哪项具体生产工艺时才发生“实质性改变”。
这种测试可以准确判断那些可以(积极测试)或无法(消极测试)用来确定原产地的生产或原材料工艺。
这种测试给实质性改变确定了一个技术定义,由此有时也称为“技术测试”。
这一体系具有透明、可预见及主观性较低等优点。此外,这也是确定原产地时成本最低的方法。不过,它也具备众多缺点,最重要的缺点就是容易过时,这是因为技术发展速度存在超过具体规则文本更新速度的趋势。
由于贸易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生产技术各异且不断变化,因此要制订一项全面的、涵盖全部国际贸易产品的特定工艺显然不大可能。由此,产品特定工艺方法具有一些严重的局限性,让其无法成为实践中的主要方法。不过,这种方法也曾单独使用,或更经常作为补充方法与其它确定ROO的方法一起使用,尤其是税则分类改变方法。
税则分类改变方法
税则分类改变(CTC)方法,有时也称为关税标题改变规则,但这种叫法并不正确;这种方法依据的是用于生产产品的进口材料是否在《自由贸易协定》出口方的国土内发生过税则分类改变。若发生过改变情况,则该产品视为原产自该出口方的国家。
这种方法的基本理念是:对于大部分产品而言,衡量其进口材料在该国内改变程度的合理方法,是对比其进口时的税则分类及最终产品出口时的税则分类。若这两种税则分类相距足够“远”,则从这种意义上讲,这两种税则分类属于不同实质的产品,由此可以认定其原产地。
若制造工艺生产的产品,其协调制度(HS)代码不同于非原产(如进口)用料或材料的HS代码,则通过CTC方法即可据此确定原产地。
使用CTC原产地方法具有很多优点,这些我们将在下文详细说明。同样,这种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包括关税税率表的设计与原产地确定方式不一致。
采用不同的ROO方法
实践中,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的ROO都混含了各种方法。澳大利亚最近与美国和泰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CTC方法为基础,但一些税则分类同样包含了地区价值含量要求或某种产品特定工艺要求的形式。
对于某些要求当地生产含量必须超过税则分类改变的敏感性产品,通常都采用这种模式。
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采用的方法
澳大利亚与美国及泰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主要依靠CTC方法来确定原产地。
很多情况下,这些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ROO都结合了CTC要求和地区价值含量(RVC)要求或特定生产工艺要求(技术测试)。目前为止,RVC要求是这些自由贸易协定最为普遍采用的“第二要求”。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依靠增值方法来确定原产地。该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基本当地含量也达50%,特殊情况下可下调至48%。目前这项自由贸易协定也正逐步转化至CTC方法。
澳大利亚与新加坡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依靠增值方法,基本地区含量要求为50%。考虑到这两个自由贸易协定方国内的制造业现状,该自由贸易协定也允许这一含量要求出现一些变动。
澳大利亚在CTC方面的经验
澳大利亚在其两项自由贸易协定中采用了CTC方法。
澳大利亚进口商、出口商和监管机构发现,CTC方法是一条可确定产品原产地资格的透明、可预见及客观途径,
进口商和出口商做CTC ROO记录时非常简单,这是因为产品进入关境时会自动产生一份包含税则分类的原产地书面记录。由此,非原产材料就具备了可靠的记录,这样若要求提供证据,制造商通常可以毫不费力地提供资料,表明该产品确实符合ROO。
由于可以书面追溯非原产的生产用料,因此CTC方法也便于监管机构的实施。此外,当RVC和CTC要求混合在一起时,那些需要实施RVC计算的价值[通常为船上交货价(FOB)或成本、保费加运费(CIF")也可随时提供以备计算。
澳大利亚的CTC规则及其认可程度
《澳美自由贸易协定》及《澳泰自由贸易协定》所采用的产品特定ROO,给HS各个子目提供了规则。很多情况下,当众多子目或标题适用于同个要求时,则ROO适用于该范围的子目/标题。
如上所述,某些情况下CTC规则由地区价值含量规则加以补充,而其它情况下,可能由工艺(或技术测试)规则来补充或取代CTC规则。
具体的产品特定规则都在专门制订的法规而非国会法令里明确规定,这样更易于修订,如HS 2007变更条款所规定必须实施的HS变更。
虽然18个月以前,一些海关客户在提交接受《澳美自由贸易协定》和《澳泰自由贸易协定》的ROO检查时,觉得非常不方便,但他们很快并很容易就适应了这种ROO类型。海关接到的咨询数量迅速减少,现在几乎没有了。
当然,相比传统的增值方法,负责管理进口产品优惠税率规则和资格的澳大利亚海关,也强烈推崇这种ROO类型。海关工作人员发现,相比传统的ROO方法,这种正确判断原产地的方法工作负担较小,也更具客观性。
总结
虽然监管机构和贸易商考虑的是贸易计划所采用的ROO类型是否便于实施和运作,但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其给双方带来的成本、优势和劣势。
两种主要ROO方法即增值法和CTC法的成本/利益,可概述如下:
- 谈判阶段成本很接近;
- 实施阶段(实施和资讯宣传)增值法的成本较低;及
- 应用阶段CTC法的成本较低(包括签发和验证原产地证书)。
应用阶段通常都是最长的时期,因此总的来说,采用CTC ROO法比增值ROO法更具成本效益。